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
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
根据《公司法》、
【资料图】
《证券法》、
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公司章程》及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
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的独立董事,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
事项进行了认真、全面地审查,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等有关
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合法有效;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
徐力韬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,我们认为徐力韬先生具有履
行相应职责的能力,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
会秘书的情形,其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无异议。我们同意聘任
徐力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,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
会任期届满之日止。
(以下无正文)
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
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)
独立董事: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
王占龙 王延才 许 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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